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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别人签字责任是谁负

时间:2024.10.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经过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可以代替本人签字;没有授权委托且没有经过本人事后的追认,则签字对本人没有约束力,由签字人负责。
但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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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丹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马士丹律师,现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业务领域: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起草审核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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