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怎么承担
律师解析: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
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
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在
试用期间内,合同虽
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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