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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4.10.07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首先,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其次,关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同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无二致,因此,在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关系方面,也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关系的规定。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得以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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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现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律师企业法律事务及诉讼业务经验丰富,在执业期间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的某会所装饰工程仲裁案为被告避免损失450万。办理的包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通过分析案件,梳理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和受害者家属谈判,赔偿标准由110万降到85万,保险公司赔付80万,被告仅赔偿5万元,并取得了家属谅解书,案件未起诉也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理了多起工伤赔偿案件,均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办理的多起民间借贷均取得了胜诉结果,办理的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未构成伤残且年龄超过60岁,误工费等各项主张均得到了支持,获赔10万余元。办理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老板从最初愿意赔偿6万余元,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17万余元。办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一审调解离婚及离婚案件中原告请求支付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对方的起诉被依法驳回。起诉的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的案件也取得了胜诉判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追索劳务费案件均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同时李律师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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