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学位。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多年从业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大量民商事及行政法律诉讼案件。曾任市律协党委委员,律协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市电视台“论理说法”节目中多次作为律师嘉宾进行法律问题解答,多次获得省“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青年律师”、“全省律师参与重大涉访涉诉案件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立即咨询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房产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婚姻期间共建或共购的房产,通常应平均分配。对于婚前建造或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姻期间存在共同还贷等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涉及宅基地的房产,需要特别关注其获取途径和使用权。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农村离婚房屋分割遵循先婚前财产原则:婚前一方独立构建或购置的房产,除非婚后共同偿债,否则归属原所有人,但需给予合理补偿;婚后家庭建设供子女居住的视为赠予,一般按平等原则分割;双方家庭集资建房为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住非共有,除非明确表示。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包含共有财产,可通过份额确定和货币补偿进行分割。

农村夫妇离婚时,房产和土地权益分配复杂。婚前建造的房屋归建造者,共同偿还债务的需补偿。父母为子女建房,婚前建视为赠子女,婚后建为共同财产。双方家庭共建房按出资比例分割。家庭共有房产非赠予夫妻则不分割。宅基地以户审批,共同居住的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先分夫妻份额再进一步分割。

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