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学位。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多年从业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大量民商事及行政法律诉讼案件。曾任市律协党委委员,律协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市电视台“论理说法”节目中多次作为律师嘉宾进行法律问题解答,多次获得省“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青年律师”、“全省律师参与重大涉访涉诉案件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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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实现增值部分的属性问题,如果并未有任何特别的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收益都应视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单方面足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将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关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即究竟属于个人所有抑或是夫妻共有的范畴,需要依据您们双方所拥有的具体财产信息进行判断和确认。通常来说,在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关于婚前房产增值是否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婚前财产应归属于个体所有,故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增值部分也不应计入共同财产范畴,而应依旧作为个人私有财产看待。在特定情形下,则需依据实际共同财产形成的原因,进行合法合理的辨析与认定。

若于婚前购置房产且直至婚后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婚前财产。尽管从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的签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之理解为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持续演变,同时亦考虑到该房屋系由婚前某一方单独投资购置,因此,按照惯例,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可被视为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在夫妻关系确立之前,若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房产并且要求将房屋仅登记于他们子女的名字之下,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便被视为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婚姻破裂而需要进行离婚处理时,法律规定这类房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仍然归属于夫妻中的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