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学位。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多年从业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大量民商事及行政法律诉讼案件。曾任市律协党委委员,律协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市电视台“论理说法”节目中多次作为律师嘉宾进行法律问题解答,多次获得省“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青年律师”、“全省律师参与重大涉访涉诉案件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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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那么容易。要是负债是因为双方都同意或者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那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不过,如果一方的负债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那这笔债务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婚姻期间,赠与行为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资产,然而这种情况也存在例外。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内,夫妇二人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中所得到的财产,都应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然而,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指出该财产仅属于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将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财产进行转移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在婚姻关系延续的过程中,若一方存在故意隐瞒、非法转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从而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公正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回迁房本的法律归属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指出,被拆迁房屋一旦成为回迁房后,其未必即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换句话说,若被拆迁房屋权属人在与配偶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便已经拥有此类物业,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动视为夫妻单方面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离婚诉讼时亦应当明确所有权归属某一方,而不可对之进行分割。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公证是合法且常见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期间以及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他们可以选择单独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共同拥有所有权,也可以对某些财产各自拥有,而对其他财产共同拥有。这种约定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双方都必须达成共识并愿意公证。如果双方满足这些条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财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