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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时间:2024.10.2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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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峰律师

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

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建造师,专业、负责、实操经验丰富。主要擅长 建筑工程类、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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