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配主体为
死亡赔偿金的
赔偿权利人。实务中均以
继承顺序为原则,即死者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时,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便是
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此类推。
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
近亲属中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首先应坚持自愿协商原则,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数额。
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
遗产分配。在分割该笔
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
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
抚养人的利益。
4.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但由于感情联系是一个抽象概念,很难进行量化。因此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一般参照《
民法典(
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对此标准进行合理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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