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未到期债权”是指,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债权。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只有在履行期届满后,才享有请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是进入
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接
收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清查与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务人的财产。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
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的目标。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这样对债务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人,才会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后,通过
债权申报取得破产案件
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
破产财产的
求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