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权持有者可直接用行使收益清偿债务,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额外支出如差旅费,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行使代位权需在债权人原有债权范围内,若超限则无权代为,不足部分需单独诉讼债务人。

我国代位诉讼有四要素:债权人权益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到期债权致损失、债权已到期且非专属债务人、法律允许。行使代位权需注意: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偿,通过法院裁定并提出请求,限于债权人实际债权额。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未能有效保护自身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代替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权益。要行使此权,须满足五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2)债务人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的权利,非专属;3)债务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4)债务人放弃或不行使导致债权人债权受威胁;5)债权人收益不超过原债权总额。

经过法院确认代位权后,债务人及关联方需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原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可直接从代位权收益中获偿,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可向债务人索赔。行使代位权以不超过自身债权为限,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主张,不足部分需另诉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有自主决定利益补偿的权利,法律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且可追偿其他合理支出。代位权以满足自身债权为限,若债务超过债权额度,债权人仅能主张对应部分;当债务人无力全额偿债时,剩余债务不可转嫁给第三方,债权人需另诉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