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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能不能保全对方账户

朱** 重庆-南川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03 02:28:55 435人阅读

行使代位权能不能保全对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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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法定前提,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且该行为已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申请保全相对人的账户,但需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包括,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债权人应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3)法院处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限有明确规定,若情况紧急,法院须在接受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提醒:
债权人在申请代位权及财产保全时,需确保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清晰,同时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担保材料,若对流程或条件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申请失败。

2026-01-03 07:4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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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已影响自身到期债权的实现,这是在代位权诉讼中申请账户保全的基础。

(二)准备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具体理由,如相对人可能转移账户资金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同时需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形式可包括现金、不动产或保函等。

(三)把握申请时间与流程。可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或诉讼过程中提出保全申请。若情况紧急,法院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将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26-01-03 05:5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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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若符合条件,可向法院申请保全相对人的账户。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制度。

申请账户保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二是债权人需提供相应担保。

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若情况紧急,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2026-01-03 04:5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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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可申请保全相对人的账户,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担保。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债权人可申请保全相对人的账户。财产保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二是债权人应提供担保。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若你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如何通过代位权诉讼及财产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4:0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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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时可以依法申请保全相对人的账户。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若存在可能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形,可同步申请对相对人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

1.明确代位权与账户保全的适用前提。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利益为前提,而账户保全需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提出,目的是保障后续判决能够有效执行,防止相对人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满足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申请账户保全需证明因相对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同时债权人需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数额应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3.遵循保全申请的程序要求。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情况紧急的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若保全错误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债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03 03:43:13 回复

对于合同保全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应该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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