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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有什么优先性限制

时间:2024.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担保债权的有限性限制有: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占有再行使其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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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亮律师

江苏时佳恒律师事务所

擅长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民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法律尽调、企业合规及虚拟财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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