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衢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 担任江山市政协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衢州仲裁委仲裁员、民建江山市第二支部主委、浙江民建法律服务团副团长等社会职务。 团队主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长期从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办理了较多的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判处缓刑案件。在服务行政机关过程中,积累行政复议、诉讼、和解经验,联合盈科其他分所开展“***”业务,为人民群众发声、监督政府工作,为法治中国作贡献 办理的重大案件(部分) 1、某国有企业员工被指控串通招投标罪(涉黑涉恶案件),经辩护,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2、陆某某组织卖淫一案,经过辩护,作为股东的陆某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10年); 3、张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为50多万,经辩护,法院最终认定金额为7万元。 4、廖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公民信息数量达100余万条,经辩护,判处缓刑。 5、余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经辩护证据不足构成犯罪。 6、协助企业刑事控告职业经理人职务侵占,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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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可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向已故债务人的继承人追讨欠款。继承人应当在所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已故债权人的债务。倘若遗产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负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负债,除非其自愿额外还款。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就无须对该笔债务承担任何清算责任。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所有遗留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将有义务在其继承遗产所能获取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并履行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应尽的纳税义务以及债务偿还责任。若遗留的遗产实际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需清偿的全部债务金额,那么继承人可依据个人意愿选择不予承担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未清偿债务,除非他们主动表示愿意进行额外的债务偿还。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债务人进行平等协商,制定实际的还款计划,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 2.深入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如果发现资产被隐瞒或转移,可以依法追讨。 3.如果债务人为企业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依法分配剩余资产。

连带责任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有权行使追偿权在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某位连带责任人实际上所承担的责任超过其自身应负的份额,那么他有权利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对其进行赔偿或补偿。然而,连带责任人在主张这种追偿权利时也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债权人在服刑期间同样享有追索债款的权利,监禁乃其需面对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债权所有权属于其民事权益范畴,这两项义务相互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债权人有权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向债务人催讨欠账,若债务人拒绝支付,债权人也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