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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拒绝受理检察院抗诉

罗** 北京-顺义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12 13:41:25 458人阅读

法院能否拒绝受理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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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抗诉是其监督权力,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式,法院一般不能拒绝受理。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院必须受理,这是法定监督机制,旨在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
(2)当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并提交抗诉书等材料后,法院有义务重新审查案件。若抗诉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要求,法院会要求检察院补正,而非直接拒绝受理。
(3)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提醒:
当事人应知晓检察院抗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若遇到相关案件,需关注抗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7: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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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检察院按规定提出抗诉,法院应积极受理并对案件重新审查,保障司法监督机制正常运行。
(二)若抗诉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要求,法院可要求检察院补正,而不是直接拒绝受理。
(三)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需认真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2025-12-12 16:1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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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检察院抗诉,这是因为抗诉是检察院的法定监督权力,用于监督法院审判。

2.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法院必须受理,目的是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法院会根据抗诉书等材料重新审查案件。

3.若抗诉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法院会要求补正而非拒绝受理,受理后会审理并裁判。

2025-12-12 16:0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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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检察院抗诉,若抗诉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要求,法院会要求补正而非拒绝受理。
法律解析:
检察院抗诉是其法定监督权力,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制,旨在纠正可能的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当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法院有义务重新审查案件。若抗诉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要求,法院会让检察院补正,受理后会对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如果在司法程序、检察院抗诉等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2 15: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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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院不能拒绝受理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是法定监督权力,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院必须受理,这是为纠正可能的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启动抗诉程序且提交相关材料后,法院有义务重新审查案件。

若抗诉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要求,法院不会直接拒绝受理,而是要求检察院补正。受理后,法院会审理抗诉案件并作出裁判。
1.法院应积极履行职责,对检察院抗诉案件及时受理审查,保障司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
2.检察院需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提出抗诉,提高抗诉质量,避免出现需补正的情况。
3.双方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2025-12-12 14:26: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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