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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0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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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坤律师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魏振坤律师,执业于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刑事、合同、婚姻、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历,执业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帮助委托人解决相关法律纠纷,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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