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宋建军律师早年深造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家三级注册律师,现任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律师执业三十一年。从业律师之前,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宋建军律师从198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尽全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多家政府、公司和企业法律顾问。先后多次在律师业务研讨会上发表论文几十篇。通过各种灵活的非诉讼和诉讼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以“专业、敬业、高效”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赢得利益最大化,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宋建军律师办理过:建筑房产、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涉外诉讼等业务及刑事犯罪案件。对担任政府、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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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资助当事人购房,房产归当事人个人,通常是无偿赠与,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要是这钱用于买夫妻联名房产,那就一般算共同财产。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还要考虑夫妻之间有没有特别约定。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全额支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不动产产权归属如何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产并将其所有权规定在他们所生育的子女名义之下时,根据常规理解,此项投资通常被视作是该子女的个人资产。然而,若在同一时期内,另一方的父母同样进行了购房投资,但房屋的所有权却被登记在了另一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部分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在婚后之中,任何一位配偶的父母给予这对夫妇的金钱或财物并未特别注明只归属其中一方,那么这笔款项便可以被视作是对这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因此也将被划入到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后的归属问题探讨针对如下三种不同的情形,我们做出详细解读与分析:首先,若婚后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了房产,且该房产已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则在法律层面上,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发生离婚诉讼时,这部分财产将不会作为可供分割的财产来处理;其次,如果婚后有一方父母仅提供部分资金(如首付款或尾款等)为其子/女购置房产,并且该房产已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部分房产可以被视为是其父母单方面赠送给子女的礼物,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财产同样无法作为可供分割的财产来处理;最后,如果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但该房产却登记在另一方或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部分房产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并不意味着它必须被平均分配,而是需要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和判定。

婚后一方父母资助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吗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其归属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若此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仅为赠与其子女及其配偶中的一方所有者,则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未作此声明,则视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