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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是否有法律效应

时间:2025.05.0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89人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该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所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另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由此可知,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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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振华律师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姜振华律师 主办律师 姜振华律师,咨询电话:13120825682(微信同号)。 易于共情,善于沟通,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侵权损害、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债务合同、拆迁安置等民商事领域内的不同案件。可以汉、英、法、阿等不同语言进行业务交流; 其出色的语言能力为其办理涉外案件 的办理、调查等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帮助。在办案中与客户共同成长,抱着共同学习、潜心钻研的心态对待每一位客户,面对相同的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尽可能从法律专业和服务行业的角度为站在每一位委托人的立场上化解案件纠纷,为当事人退散众怨,灭除烦恼,最大程度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及情绪价值。 法律和法规是办案的途径,但是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件烦心事,作为律师就是凭心行事,尽可能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解忧。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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