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吴楠律师,毕业于常州大学,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吴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自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劳动工伤争议、交通医疗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等传统法律服务领域,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等多个领域。执业以来,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理论水准和法律实务操作水平,并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方式的创新与改进,力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法律服务,始终秉承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以客户的满意为自己的最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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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为预设、无需充分协商的标准化合同,如车票、保险单等,一方只能接受或拒绝;而后者需协商定制。格式合同可能因违法、欺诈、不公等无效,源于行业垄断、交易频繁和便捷需求。其法律特性包括公开要约、单方设定、无协商空间、书面形式以及提供方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广泛应用反映了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的交易便利。

并非所有合同皆为要式,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共识需书面形式,如车票、保险单等。格式合同(标准化/定型化)由一方预设条款,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绝对方无协商余地。其特征包括:公开要约、单方拟定、无协商空间、书面形式、起草方通常强势,多用于商业。无效格式合同包含禁止事项、欺骗或不公免责条款。格式合同盛行源于行业垄断、交易重复及追求效率的社会经济背景。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效要件。要式合同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或程序才能生效,例如某些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更为灵活,既可以书面形式签订,也可以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达成,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效要件。要式合同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或程序才能生效,例如某些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更为灵活,既可以书面形式签订,也可以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达成,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格式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