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闫喜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社会工作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丰富。自执业以后,承办刑事、婚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近千件,诉讼与非诉讼技能娴熟,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现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并对公司风险的防范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成果。坚持无论大小案件在维权方面都应严肃认真的执业理念,思维缜密,谙熟法庭审理程序及应对策略,具备办理各种案件的经验与能力,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业务。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等良好的辩护结果。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闫喜刚律师为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律师,办理大量离婚纠纷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的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夫妻共同债务等纠纷的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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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明确在主观意识中存在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的意图,且实际上亦造成了对他人身体的实质性损害。这儿的刻意行为,既可能包含事先精心策划设计的蓄意行为,也有可能基于一时冲动引发的恶意行动。与之相对照,过失致人轻伤则意味,行为人在应当能够认识到并有足够能力预防某种潜在伤害结果发生的情形下,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最终未能规避此类风险,以致给他人带来了程度为轻微伤害的后果。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故意伤害罪的提起大部分是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公诉来实现的,也即是由检察院作为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并进行审理。此类公诉案件通常会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受害者的个人意愿对于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所能产生的影响相对有限。

在区分过失致人伤亡及故意伤害罪时,关键点在于对两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分析。过失致人伤亡的情况下,行为者或许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原因,导致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但他们的主观意愿中并未包含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产生。然而,在故意伤害罪的情境下,行为者明知自身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却依然选择实施该行为,甚至可能直接追求这一伤害后果的出现。

故意伤害罪,简称“故意伤害罪”,其典型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的意图,且在客观上实际实施了与其意图相符的暴力行为,最终致使受害者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进行了明确划分,将其区分为轻伤与重伤两大类。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首先,从侵害的客体角度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而故意杀人(未遂)罪则对他人的生命权构成了威胁。其次,在犯罪的目的方面有所区别。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旨在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损伤,使其健康遭受损害,但并不存在剥夺对方生命的意图;然而,对于故意杀人(未遂)罪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与其试图实施的客观行为相契合,即谋求将受害者置于死亡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