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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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必然将拆迁安置房产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拆迁事宜发生前,原物业归属属于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可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然而,若该物业在拆迁之前即为夫妻双方所共有持有的,那么拆迁安置房产自然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的破产安置补偿费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计算方法依据结婚年数与工作年限的比例。若比例大于1,全额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相应部分属共同所有。

婚后购房归属关键看出资和登记:无特别协议时,无论产权署谁名,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装修的,视为共同财产,可能在离婚时分割;一方父母全资购房给子女,视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方家长全款购房登记其名下,通常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非夫妻共有。

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其名下,离婚时房产归属可通过协议决定;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按民法典规定,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