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刘瑾律师,资深诉讼律师,9年(2016年至今)民商事领域执业经验,精通诉讼全流程管理,擅长庭审对抗与执行方案设计,熟练运用类案检索、可视化图表等工具提升案件说服力,精准提炼核心法律关系,依托扎实的法律功底与资源整合能力,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办案风格:严谨务实、逻辑清晰,注重诉讼策略与执行效果结合,胜诉率与回款率表现突出。 执业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风险预判-方案定制-高效执行”全流程服务,累计代理案件300+件,涉案金额超5亿元。 专业领域深耕: 资产清收:擅长贷款、合同欠款清收,累计为金融机构/企业回收资产超3亿元。 婚姻家事: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案件100+件,调解成功率超80%。 劳动争议与交通事故:熟悉赔偿标准与裁判规则,代理案件平均缩短处理周期30%。 政企法律顾问经验:服务客户涵盖政府部门、央企、国企、行业协会及大型企业,擅长合规风控、合同审查与纠纷化解。 代表案例 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清收系列案:代理300+起案件,综合回款率95%。 中粮饲料(茂名)某分公司欠款清收案:1个月内完成证据链梳理,成功追回欠款近千万元。 某大型国企合同纠纷案: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关键证据,避免企业损失近亿元。 婚姻家事争议案:通过调解实现高净值客户元财产无争议分割,全程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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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偿的顺序中,普通股权益通常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首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员工的薪资、医疗、伤残补助和社保费用,包括法定补偿金。接下来是社会保险和欠税,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就包括普通股权益。因此,普通股权益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清偿顺序相对较后。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明确的。破产费用和公共利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可以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相比之下,普通股权债权的清偿顺位则相对较靠后。只有在优先债务得到清偿后,才会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普通债权。这种顺序的安排既保证了破产清算的公平性,也提高了效率。

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在履约意愿和履行程度上有显著差异。普通债权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需债务人自愿履行;而破产债权具有强制性,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才能清偿。债权人在享有权利时伴随义务,而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建立在履行完债务责任的基础上。两者的产生条件也不同,债权人须承担责任以获取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源于已履行的债务。

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可回收金额由债权及公司资产决定。债务人破产后,债务先由破产财产清偿公共利益债务,再按法律顺序偿还其他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负债方或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或出资方可请求重整。

公司破产未给予员工合法补偿时,员工可采取以下途径:一,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欠薪或未足额发放赔偿款等违法行为。二,发生劳动权益争议时,如协商无果或未履行约定,可向所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