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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时间:2025.05.28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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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永杰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占永杰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8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占永杰律师于2019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占永杰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占永杰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娴熟的办案策略,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执着精神,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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