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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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进行拆迁后,对于额外获得的赔偿款,如果儿媳妇的户籍已经成功迁移至本集体,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补偿款应当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并应当依据相应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其中包含全体集体成员,包括儿媳妇。鉴于在此情况下,该儿媳妇已经具有了该农村村落的合法居民身份,因此她有权享受到与其他村民同样平等的补偿待遇。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较为复杂。首先,得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会考虑房屋价值、地块价值等。要是多户共有,那补偿会按权益比例分配。家庭成员情况,比如是否村集体成员、是否同住,也会影响分配。

在房产拆迁和继承问题上,已婚女子仍有补偿权益。尽管父母健在并有分配权,但通常会均衡考虑子女利益,出嫁女也有权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款。当然,父母全权留给儿子也合法。但无论是否受益,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若父母不幸去世,已婚女子也有权获得相关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而异。耕地补偿:旱田约5.3万元/亩,水田近9万元/亩,菜田高达15万元/亩。基本农田补偿更高。林地及其他农用土地平均每亩约13.8万元。工矿建设用地、住宅、道路等集体用地补偿视地段而定,平均每亩约13.6万元。

在农村拆迁补偿后的离婚资产分配中,对于共同所有的涉拆资产,应公平平等地分割;而单方所有的产权则不可分割,应归属为个人财产。若涉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款通常归产权方所有,离婚后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暂时无法参与补偿款的分割。总之,处理这类问题时,需根据产权归属和拆迁政策来确定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