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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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则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会按照优先级进行分配,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相等。不过,如果继承人情况特殊或对被继承人贡献较大,可以适当多分;而有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能会少分或不分遗产。此外,继承人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改变遗产分配规则。

财产继承的规则与比例是如何设定的财产传承的优先序位为如下所示:首先是,当事者的伴侣、子女及父母;其次是,当事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在进行财产传承的过程中,关于同一序列继承人的资源分配比例,通常情况下应达到均等状态。对于那些在生活中有特殊困难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的关照和帮助。

在遗产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子女和生父母。同时,养子女和继子女(在适当抚养的情况下)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遗产将平均分配。然而,如果某个继承人在生前主要照顾了被继承人或与他们共同生活,那么他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相反,如果有抚养能力但却未尽到义务的继承人,可能会获得较少或甚至没有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中,财产继承顺序规定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有抚养关系)、亲生/养/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异父母、养、继且有抚养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缺失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