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提议不
批捕意见的情形有:
1、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
犯罪;
2、主观恶性极小的
初犯,
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
自首、有
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
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没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5、其他情形。
二、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
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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