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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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者在拘留期37日后将会得到处理结论。如若公安机关认定需将其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申请;而对于涉嫌多次犯罪或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可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时,人民法院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相应决定。

在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被告是否被拘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逃逸风险、是否干扰刑事调查等。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性措施;但如果情节严重或有威胁,就可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接受法律制裁。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关在看守所里。这是因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时,对现行犯罪嫌疑人或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者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有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销毁证据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当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通常会将涉案人员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目的是在侦查阶段暂时剥夺他们的自由,以便进行审查。看守所的羁押既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同时也便于后续的诉讼程序。其专业化的监管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的使用,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执行。被拘留者会被送到看守所,在那里接受监管。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侦查案件和保障公共安全。如果被拘留者有严重疾病或无法自理,可能会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