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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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处于拘留状态的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自行选择律师进行内部会面。具体而言,依据该法律法规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从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调查机关询问或被实施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他们就有权利、义务委托律师作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的代理人。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特殊时期内,被拘留的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从而得到更为专业和可靠的法律指导与支持。

关于行政拘留期间的律师会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无固定的收费标准,主要是受到律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律师自身专业水准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定。如需获取更为详尽的律师费用金额信息,请与您选定的律所进行深入磋商与咨询。同时,律师服务费用也可以在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法规,在行政拘留的执行过程中,律师通常无法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因为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其性质与刑事拘留存在显著区别,并不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问题。

在被告人处于刑事拘留期间,被告方或者其亲属具有权利聘请专业律师以获取相应的法律援助。一般的做法是,被告人家属可自主采取行动与律师取得联系,并且将由律师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递交至拘留机构。在此情况下,接手委托的律师具备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及辩护服务的权力。值得强调的是,在侦查环节中,律师介入的及时性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作用。

在面临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嫌疑犯或被告方享有雇请律师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律师能够在被拘押之后尽快介入处理,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代理被害方申诉和提起控诉,并且可以进行会面交流等一系列的相关工作。这些都是确保涉嫌违法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的不可或缺的途径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