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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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若个人因涉嫌诈骗行为而被刑事拘留长达37天,那么通常情况下,这是一种启动了审判程序的确切信号,表明他们已经正式被定性为罪犯并将面临相应的刑罚等待。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对那些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评估时,若认为其中某些人需要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天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审查批准。

电信诈骗案件中,刑事拘留时间通常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一般拘留嫌疑人3昼夜,特殊情况下,如连续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可以延长至1至4日。拘留期内,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释放嫌疑人。

电信诈骗者被拘留30天后获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逃脱更严厉的法律裁决。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终结果。如果公安部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满足刑事诉讼标准,案件将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司法决策。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拘留超过37天没有被批捕并不意味着就是有罪的。如果被批捕了,那么案件就会进入到深入调查的阶段;如果没有被批捕,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把嫌疑人释放。是否有罪需要综合考虑诈骗的事实、证据、犯罪情节等因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电信诈骗嫌疑人,一般会先被刑事拘留三天。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比较重大需要深入调查,拘留期限可以延长一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长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以便警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这样可以确保警方能够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