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违约金与损失
赔偿可以并用。
违约金能否与损失赔偿一并适用,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损失,二者并不矛盾。
因此,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违约金请求权和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效力时,并不排斥另一个请求权的效力。如果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
债务人一旦违约,
债权人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要求继续履行
债务与赔偿损失。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
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
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
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
诉讼请求。
无论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应当以完全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应当能够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直接增加违约金;二是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两种计算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最终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用后的数额一致,两种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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