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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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保证金可全额或部分退还给合同当事方。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与主合同紧密相连。当主合同义务得到履行时,担保责任免除,保证金应退还。保证金是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具有不同性质的存款,需分类研究。包括备用金、预付款、租赁、装修、定金等类型,各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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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包括:1.违反合同义务且未承担违约责任;2.未按时履行违约责任;3.未能履行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且损失超出保证金金额;4.未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必须有效,发包人应在证书颁发后28日内退还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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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旨在确保合同各方的诚信,预防违约情况,通常由中标方按比例向招标方支付。它是招投标活动的特有保护措施。而履约担保则重在维护发包商利益,预防承包方违约,以补偿发包商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在定义、性质及适用场景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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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一般设定为合同总价的10%,作为书面合同的重要条款。中标者需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款的10%。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合同履行的诚信与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