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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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对30万元损失的量刑如何判定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所适用的法定刑罚尺度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有期徒刑,且需处以五年以上。

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导致货款损失50万元,其价值如何评估在实践中,若行为人被判定犯有非法经营罪且涉及金额高达五十万元的话,通常将会面临着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并且可能同时被剥夺人身自由和依法缴纳违法所得总额一倍以上、最高不超过五倍的罚金。

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且造成30万元损失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设定的在涉及到触犯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倘若个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经营额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单位则是非法经营额超过了百万元人民币这一门槛,或者说,个人通过这种不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则超过了三十万元人民币。

对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的探讨1. 对于那些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2.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报复泄愤或实现其他个人利益的目的,采用诸如毁坏机器设备、残杀耕牛或采取其他方式,对生产经营进行恶意破坏的犯罪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之认定标准包括:1.因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2.造成重要设备严重毁损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3.犯罪动机、手段极其卑劣,引发极其恶劣且广泛的社会负面影响的;4.致使生产、经营活动长达一段时间无法正常运作,从而为生产和经营带来极为沉重的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