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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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初始工作,通常需要先在公安机构内进行细致的筹备及安排。在收到了取保候审的决定文书之后,被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士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应该立即前去公安机关指定的位置报到,在现场应该向公安机关交纳规费或者出具用以保证人的信息。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会对所有相关信息做详尽的记录,同时也需要对被取保候审人士实施必要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法规。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享有基本的日常生活以及职业活动权能,其中也包含了前往外地工作的选择与机会。然而,他们却必须严格遵循公检法机构所设定的监管制度原则,例如计划离开居所在外时,务必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申请。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这种法律保障看似赋予了他们相当程度的行动自由,但实际上仍需在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讯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不过工作的范畴和行为还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只要工作不影响案件调查和审理,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那还是可以继续工作的,但是需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地,住址等信息变更要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在保释拘役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属若能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章程,仍然有可能保持日常工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已获准保释的人士,必须遵循以下职责:未经司法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县城;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只要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通常并不会因此受到太大影响。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正常的职业活动。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的主旨在于保障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受审,而并非对其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活动造成任何不必要的干扰。然而,他们仍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如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以及必须随时接受传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