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是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要对案件进行侦查,而讯问嫌疑人是侦查的方式之一,讯问嫌疑人需要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进行,一人负责做记录,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
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导致无......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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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因体检不治身亡,案件一般会撤销立案。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已不存在。但民事责任仍需依法追究。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受害者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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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误工及财产损害等。涉及刑事被告人、共同犯罪者、监护人、死者遗产继承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亲友代赔需法院批准。全面考虑各类情况,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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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法院出具裁决书,公安机关通常不再继续侦查该案件,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庭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不应成为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处理的依据。然而,公安机关仍需依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侦查工作,以获取或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行、罪过轻重等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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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刑事案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再追诉。若已立案,则必须依法撤销。法院将中止审理或宣布被告人无罪。具体时效期限根据罪行严重程度而定,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满五年后不再追究,五年以上不足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满十年后不再追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满十五年后可免于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