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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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系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若某人拖欠债务且未采取任何欺诈手段,则此类行为通常无法被认定为诈骗罪。然而,在您所提供的信息中,并未详细阐述欠债不还的具体情形,包括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构成诈骗行为的关键因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若借款人利用虚构事实及故意掩盖真相等手法,成功骗取他人借款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便可被判定为构成诈骗罪,并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倘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借款人退还其非法所得,那么作为债权人,您有权依照该判决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便追回所借出的款项。因此,即便借款人因涉嫌诈骗罪而被判刑,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

在中国的刑法范畴内,将工程合同诈骗罪概括地称为"合同诈骗罪",这一罪行明确被划定为诈骗犯罪类别之中。

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2.**违法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金融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3.**公众对象**: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集资,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金额规模**: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上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