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
保证里,保
证人有先诉
抗辩权。
主
合同纠纷没经审判或
仲裁,且没对
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前,一般保证人能拒绝向
债权人担责。
通常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对其财产
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债,才执行一般
担保人财产。
但有特殊情形,像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法院受理其破产案、债权人证明其财产不足或丧失偿债能力等,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该权利,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案情回顾:小许为小李的
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债务到期后,小李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要求小许承担
保证责任。小许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称应先执行小李财产。但债权人指出小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执行一般先针对债务人财产。
2、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等特殊情形,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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