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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是先执行一般担保人吗

时间:2026.01.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33人
律师解析:
一般保证里,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合同纠纷没经审判或仲裁,且没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前,一般保证人能拒绝向债权人担责。
通常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债,才执行一般担保人财产。
但有特殊情形,像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法院受理其破产案、债权人证明其财产不足或丧失偿债能力等,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该权利,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案情回顾:

小许为小李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债务到期后,小李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小许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称应先执行小李财产。但债权人指出小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执行一般先针对债务人财产。
2、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等特殊情形,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法院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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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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