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如何执行
时间:2026.01.02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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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仲裁保全
执行程序规则如下:
1.申请启动:
仲裁中保全,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
证据,仲裁机构转交有
管辖权的法院;
仲裁前保全,申请人可直接向相关法院提出,但要在保全后30日内
申请仲裁,否则解除保全。
2.法院
管辖与审查:
财产保全由基层或中级法院管辖,
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为保全参照财产保全。
法院审查紧急情况等要件,申请人需提供等额
担保。
3.裁定与执行:
审查通过后48小时内裁定,移送执行。
被申请人提供
反担保(行为保全除外)可解除保全。
4.错误
赔偿:
保全错误,申请人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因
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小朱担心小许
转移财产,便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保全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小胡在仲裁前发现小何可能销毁关键证据,直接向证据所在地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在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了仲裁。法院在审查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担保。被申请人小许提供了有效反担保,请求
解除财产保全。
案情分析:1、小朱在仲裁中
申请财产保全,按规定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仲裁机构转交法院,符合仲裁中保全的申请启动程序。小胡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直接向法院提出并在30日内申请仲裁,也符合仲裁前保全的规定。
2、法院依据管辖规则对案件进行管辖,审查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担保,符合审查标准。被申请人小许提供有效反担保,法院可依规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若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依据《
民法典》第1165条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
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财产
保全规定》等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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