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约定优先:
合同有
违约金条款的按约定来,不过要是约定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30%以上,
承包人能请求酌减;
比实际损失低,发包人可要求补足。
2.法定
赔偿范围: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赔偿分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如重新
招标费、修复费用;
间接损失如
逾期交房违约金、运营收益损失等,但要能证明且可预见。
3.已完工程处理:
质量合格,发包人付
工程款;
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或重新施工成本。
建议发包人及时留
证据,委托机构评估损失,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人将一项建设工程承包给小李。施工过程中,小李出现
违约行为,小朱决定
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解除的违约金条款,按合同总价的20%计算。但小李认为
违约金过高,主张实际损失远低于此。同时,已完工程部分质量不合格,小朱要求小李承担修复费用,小李对此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关于违约金,根据《
民法典》第585条,若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超出30%),承包人小李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酌减;若低于实际损失,发包人小朱有权主张补足差额。所以需对比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金额。
2、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民法典》第584条,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小朱重新招标的费用、已支付工程款中不合格部分的修复或拆除费用;间接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等
可得利益损失,但需小朱举证证明且具有可预见性。
3、对于已完工程,若质量合格,小朱应支付对应工程款;若不合格,小李需承担修复费用,无法修复时需赔偿小朱重新施工的全部成本。小朱应及时固定小李违约证据,并可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必要时通过
诉讼或仲裁
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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