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股东会召集次数
有限责任公司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时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
监事会或
监事提议,应开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开一次年会,出现董事人数不足等六种情形,两个月内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提前二十天通知,临时提前十五天,发无记名股票提前三十天公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之后小朱因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异议,联合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然而此次会议公司仅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股东,小朱认为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与公司其他股东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所以小朱等人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合法合理的,公司应予以召开。
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本案中公司仅提前十日通知,且无
证据表明存在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所以此次会议通知时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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