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指定管辖执行情形如下:
1.有
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人员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
管辖。
2.多个法院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无果,如行政区划变动致辖区界限不明,需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受移送法院若认为自身无管辖权,要报上级法院指定,防止互相推诿。
指定管辖可解决难题,保障
案件执行,维护权益与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A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法院所在地区遭遇自然灾害,法院部分办公设施损坏,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与此同时,小胡与小丽的
侵权纠纷分别被B法院和C法院受理,两法院因行政区划变动导致辖区界限不明,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另外,小静
起诉的一起案件被D法院移送至E法院,E法院认为自己对该移送案件无管辖权。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与小李的案件,A法院因自然灾害这一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此时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管辖。
2、B法院和C法院对小胡与小丽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应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因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的管辖难题。
3、E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小静起诉案件无管辖权,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保障案件正常执行,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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