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三人若要提起撤销之诉,得在知晓或应知自身民事权益受损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提出。
此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定。
超期第三人就没了提撤销之诉的权利。
这能督促第三人及时维权,维护司法秩序。
因不可
归责自己未参诉,且
证据证明生效文书有误损其权益的,要及时通过撤销之诉救济。
案情回顾:小胡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后发现生效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小胡知晓此事后,未及时在规定的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超过期限。小胡认为自己有合理原因才未及时
起诉,现要求法院仍受理其撤销之诉。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2、小胡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权益受损,但超过了六个月期限,其要求法院受理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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