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等身份的小三,与
公司高管存在不正当关系时,可能承担多种责任。
2.若利用关系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股票,属内幕交易,违反
证券法,会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严重的要担
刑责。
3.凭借关系干涉决策致公司和其他股东受损,需承担
民事赔偿,其他股东可
诉讼索赔。
4.行为使公司声誉受损影响经营,公司可要求其恢复名誉等。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上市公司股东,与
公司实际控制人小李存在不正当关系。小朱利用与小李的关系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交易股票获利。同时,小朱还凭借此关系干涉公司决策,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小胡造成了利益损失,公司声誉也因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及小朱的行为受到影响,经营出现问题。小胡和公司对此不满,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利用与小李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应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处罚,若
情节严重还需承担
刑事责任。
2、小朱凭借关系干涉公司决策,损害了公司及小胡的利益,小胡可通过诉讼要求小朱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3、小朱的行为导致公司声誉受损、经营受影响,公司可要求小朱承担恢复名誉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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