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即便法定
代表人无股份,通常以公司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法定代表人不担责。
2.若法定代表人
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协助
股东抽逃出资、未履行
清算义务等,需担责。
3.滥用职权致公司受损,要
赔偿;
协助
抽逃出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未及时清算使公司财产受损,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公司
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
公司债务清偿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没有公司股份,不应承担责任。然而,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若无股份通常不承担公司
债务清偿责任。但本案中,小朱作为法定代表人存在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属于特殊情形。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法定代表人,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朱需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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