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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获得赔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5.12.25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1.存在侵权行为
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土地权益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占用、破坏土地。
2.有损害事实:
被侵权人的土地权益受到实际损害,如土地使用价值降低、附着物损坏。
3.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
4.侵权人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满足上述条件,被侵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一块土地,种植着各类农作物。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在该土地上建造简易房屋,导致小朱土地上部分农作物被破坏,土地使用价值降低。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赔偿损失,小胡却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许可在小朱土地上建造房屋,实施了侵害小朱土地权益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
2、小朱土地上农作物被破坏,土地使用价值降低,其土地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存在损害事实。
3、小朱土地权益受损是由小胡建造房屋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小胡虽称非故意,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未经许可占用土地的行为可能侵害小朱权益,存在过失。满足土地侵权赔偿条件,小朱可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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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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