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离婚协议中
违约金数额设定要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依违约实际损失合理确定,注意不同义务类型的设定方式及相关事项,不确定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解析:
《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超损失30%)违约方可请求调低,过低守约方可请求调高。
金钱给付义务可约定
逾期支付日利率或固定违约金,行为义务结合义务价值设定固
定金额。
违约金条款要双方自愿约定且不
违法,未明确损失金额可参考同类交易习惯或行业标准。
设定时要依具体义务类型,以实际损失预估为基础,兼顾约束性与合法性,避免极端数值致条款失效。
若对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数额设定有疑问,不确定如何操作,可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调整,确保违约金设定合理有效。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对于
财产分割款的支付,小许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小丽则认为合理。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不知该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调低。本案中需判断小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是否成立。
2、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金设定,可约定逾期支付的日利率或固定违约金。需审查小许和小丽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在此合理范围内。
3、违约金条款需双方自愿约定且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要确认该条款是否符合此要求。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