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确定的债权一般不能直接用于执行,
执行程序需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债权为前提,目的是实现已确定的权利,而非解决争议。
2.若债权的存在、数额、履行期限等不确定,比如对
债务是否发生有争议、数额没确定,该债权就无法执行。
债权人要先通过
诉讼或
仲裁确认债权,拿到生效文书后才能
申请执行。
3.债权关系存在但数额不明的,如合同约定计算方式却未结算,债权人要先确
定金额再申请执行。
直接申请执行,法院会因依据不足不受理或驳回。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经济往来,小朱称小李欠自己一笔钱,但双方对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存在争议,且债权数额也未通过合同约定或结算确定。小朱未通过诉讼或
仲裁程序确认债权,便直接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小李的财产,要求小李偿还所谓的欠款。
案情分析:1、执行程序的启动需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明确债权为前提,其功能是实现已
确权的权利而非解决权利争议。小朱与小李对债务是否发生及数额都不确定,该债权缺乏可执行性。
2、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对债权进行确认,取得载明具体债权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方可依据该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小朱未进行债权确认就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会因执行依据不足而不予受理或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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