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产前半年偿还的
债务可能被追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也不足以偿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却仍对个别
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
2.若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如清偿水电费保障企业运营,则不会被追回。
3.若当时企业并非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正常偿债有效,不会被追回。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的公司在
申请破产前半年偿还了对小丽的一笔债务。
公司破产后,管理人认为该笔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临界期内,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欲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小胡则称当时公司并非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清偿是正常债务偿还。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若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小丽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但个别清偿使公司财产受益的除外。
2、如果公司当时并非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那么偿还小丽债务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债务偿还,是有效的,不会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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