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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离婚协议后房产抵贷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5.12.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1.双方先签书面变更协议,明确房产归属还贷主体,此协议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银行。
2.和银行沟通,银行同意变更债务人抵押人,就办相关手续;
不同意,原债务人继续还贷,否则银行可处置房产。
3.若房产归一方,该方承担还贷义务,还清或获银行同意后办过户
4.一方不还贷,另一方代偿后可追偿。
5.变更协议不能违法,且不能损害银行抵押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系夫妻,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双方协商变更该协议,约定房产归小朱所有,由小朱承担剩余房贷。双方签订了书面变更协议。然而,他们与贷款银行沟通时,银行不同意变更债务人。此后,小朱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银行要求小丽履行还款义务。小丽代偿后,向小朱追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签订的书面变更协议对双方内部有效,但不能直接对抗贷款银行。由于银行不同意变更债务人,根据规定,原债务人小丽仍需按约偿还贷款。
2、小丽代偿贷款后,依据变更协议,有权向小朱进行追偿。同时,变更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房产处置不损害银行抵押权,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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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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