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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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属于销售未经授权的复制品,这要是以牟利为目的,易触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此罪的认定需要违法所得达到一定金额。不过,不同地区对“数额较大”的界定不一样,量刑也会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的轻重来决定。

不构成。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条件包括:商家以盈利为目的贩卖明知的侵权复制品,一是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待售侵权品价值达三十万以上。一旦触法,个人犯罪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单位犯罪则罚金并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如非法所得达十万元或待售侵权品价值三十万以上,将涉嫌刑事犯罪。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明知侵权仍销售,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根据《刑法》,非法经营额达五万以上或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各类作品(千件以上)构成犯罪。不知情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但明知侵权仍销售的则构成侵权。侵权认定考虑违法所得和产品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