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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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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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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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法律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了三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量刑提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可能被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无牟利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传播对象中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会从重处罚。司法量刑会综合考量具体案情、传播数量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提醒:
传播淫秽物品不论是否牟利都属违法,涉及未成年人将加重处罚,建议远离此类行为,不同案情量刑有别,如有疑问可咨询。
(一)若自身无意涉及此类行为,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后果,不制作、复制、传播相关内容。
(二)若发现他人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避免其继续传播造成更严重后果。
(三)企业等主体要加强对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内容的审核管理,防止淫秽电子信息传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可能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无牟利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一定数量,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3.量刑时司法会结合案情、传播数量、后果等因素。
结论: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不具牟利目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标准,都将面临刑事处罚,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会从重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处罚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三个量刑档,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不具有牟利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会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综合具体案情、传播数量、造成后果等因素。这体现了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如果遇到与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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