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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债权人有没有使用的权利

时间:2025.12.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1.依据民法典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人,正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无占有、使用权,除非双方另有合法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人能依法占有、使用抵押物,抵押权人不得干涉,也不能自行使用。
4.所以,抵押物债权人原则上没有使用抵押物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小胡借款,并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小胡,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内,小胡未经小朱同意,擅自住进该抵押房产。小朱发现后要求小胡搬出,小胡认为自己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使用该房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享有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小胡虽为抵押权人,但对抵押物并不当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2、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人所有,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抵押物,抵押权人不得干涉抵押人的正常使用,也无权自行使用抵押物。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小胡和小朱之间并无相关约定,所以小胡自行使用抵押房产的行为不合法,应按小朱要求搬出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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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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